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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彼得案件很详细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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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01: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确实很详细了
有其他类似案件的横向比较,
也有liang案的证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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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胡不知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8282119/answer/86375228
来源:知乎

再更新一下,有一些老内容,不是很了解的同学们就当复习了。

有个说话略微有些不尊重人的答主拿Timothy Stansbury的案子说事,奉陪一下。
2004年1月24日,一个白人警察在某屋顶布鲁克林公共住宅的房顶准备往下检查楼梯,在门口碰到一个黑人,不慎击发手中的枪支,将这名无辜的19岁青年打死。

这个案子跟梁警官案非常相似,但不同的是白人警官没有被大陪审团控诉。

不熟悉美国刑法系统的人会说,这是因为种族,不喜欢参考事实的人会说,这是因为NYPD(纽约市警察局)力挺白人警官。

实际上呢?

实际上案发之后NYPD立刻发表声明说这名警察开枪没有任何正当性,并提供证据将他的案子送上了大陪审团。要知道,送给大陪审团就是妥妥地接受起诉这一可能了。2004年二月份大陪审团拒绝控诉,然后过了两年不知道为什么(多半是舆论压力)NYPD又将这个警察无薪停职30天,然后剥夺持枪权利终身,将他送到了管理财产纠纷的部门。

当然比起梁警官来说,他算很好的,2011年还拿着一年七万多的年薪。实际上,NYPD过去经常把犯错误的警察的持枪权没收,然后发配到不见天日的部门里养老。

这是不是意味着,梁警官的黄色皮肤导致NYPD不爱他了呢?

我们来看看梁警官事发当天的搭档长什么样。


Shaun Landau,我专门查了他的姓,应该是德国人或犹太人的后裔,不知道算不算白?

他那天没开枪也没犯大错,但是跟梁警官一起被开除了(他作死在大陪审团作证的时候说警校心肺复苏的考试允许作弊可能也是原因之一)。

为什么NYPD现在这么乐于开除人了呢?因为现在是2016年。Brown案和Garner案所造成的一系列游行示威乃至暴力冲突在过去几年搞得所有警局都神经过敏。Brown案里面的所有证据都指向被击杀的黑人事发前进行了抢劫,袭警,在警察持枪进行警告的情况下向警察冲刺。这背后有大陪审团所听取的60个证人数千页的口供证据,警方法医检验,被杀黑人家属所雇法医检验,白宫亲派的司法部调查团队报告等大量事实资料支撑。然而开枪的警官还是迫于压力辞职。

至于Garner案,使用锁喉术的那个警察也是被NYPD拿走佩枪并发配文职,并且案子立刻送大陪审团受审。他骨头特别硬,现在还在做文职,还表示等不及回到街头执法。

你们一定会说,警局一定在背后挺这些白人警察,不然为什么他们没过大陪审团呢?

很不幸的是,纽约的刑事系统和很多美国其他地方的刑事系统一样,都有一些毛病。首先,半个美国和英国都已经不用的大陪审团还在纽约使用。这意味着要上法庭的案子要过的第一关行政程序就有很大的民主成分。一开始说到的Timothy Stansbury案的大陪审团看完所有证据后吵了半个小时,下决定之后很多成员气得不行。

你们可能觉得十二怒汉还吵了俩小时呢,半个小时算什么?实际上,大陪审团是流水作业的,被选中的成员很长一段时间内每周都要集会,然后判断检察官准备的证据有没有展现使人怀疑被告人犯罪了的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这里面的问题就是,大陪审团里面可能有智力偏低的,对事实见解有较大偏颇的,以及就是喜欢报复社会乱拍板的。由于大陪审团不像小陪审团那样可以让辩方和控方共同筛选陪审团成员,导致几乎肯定对一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不公平。加之大陪审团一向是由检察官主导,而能够拿来做出决定的时间很短(因为案子太多了,而且警察有时候会为了吓唬嫌疑人而要求检察官拿不成熟的案子召唤嫌犯,搞得大陪审团工作很多),结果就是如果检察官能力不行,或者是那天偶感风寒发挥不佳,或者是时间紧,都有可能导致一个案子通过不了大陪审团。

Timothy Stansbury案和Garner案的检察官绝对搞砸了。陪审团成员有些也有可能不是什么好鸟。然而从这个问题下面的很多答案可以看出来,很遗憾的是,到哪里都有水平稀烂的律师。你说这个你们怎么抗议?让政府停止雇佣T14以下毕业的律师?开这个工钱谁来啊?

实际上美国有很多州都在用preliminary hearing(预备审问?)来代替大陪审团。华人如果真的有具体诉求(目前没有看到任何程序上可行的政治诉求)那最有建设性的就是要求取消大陪审团。实际上,大陪审团拒绝控诉白人警官是错误的,发布对梁警官的控诉状是正确的。因此你可以加入黑人们抗议不起诉Timothy Stansbury案的警官,但要求给梁警官免罪就是确确实实的胡闹了。

下面我也写了,白人警官犯事这几年是必上大陪审团,有很多人最后都被控诉了的。

你们如果很不爽有人没被控诉,可以上街抗议,因为检察官是可以多次尝试让一个案子通过大陪审团的。

在跟梁警官差不多的情况下射杀黑人Timothy Stansbury的警官叫做Richard S. Neri Jr. 大家可以踊跃支持重新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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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你们有本事发请愿成功的截屏,怎么没本事发白宫的回复啊?

The White House has no role in the decision of a state or local prosecutor to prosecute or not prosecute a case, and so we are not in a position to address the specific request of the petition. The local entities -- in this case, the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 and the New York Police Department -- will be the best source for information on this matter.
你看诉求缺乏根本的正当性时有人鸟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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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完发现。。好像写的有点长所以。。跟。本。没。人。仔。细。读。

所以我试着写了个简版的,毕竟——谁关心美国的刑法体系这种基础背景知识啊?psh

咳咳,首先——

枪不是自然走火的!(╯‵□′)╯︵┻━┻

Glock没有掉落撞击,只有扣动扳机才会开火。

于是这件事情在法庭上呈现的经过是,梁警官在漆黑的楼道里,在没有视觉上确认有危险因素存在的情况下,不小心扣动扳机,打出的子弹从墙上弹到一个当时没有在干坏事的人身上,然后那个人死了。(人死了之后梁警官率先崩溃,表示有可能被开除很不爽,然后虽然他受过心肺复苏的培训,并且警局发的手册里也有说这种情况下要为被射的人进行心肺复苏,他却并没有对被害者进行抢救,而是跟同伴争执起谁应该来打电话把这事告诉上司。被害者的女朋友一边看着自己的男朋友慢慢死掉,一边听见两个警察在那里说你打,你打,不,你打嘛。)

总而言之这个案子跟其他的警察杀死疑犯/平民的案子不一样,它们呀,特别的不一样。

哦等等,我们先来看看这两年其他族裔的警察是否真的干了坏事之后没有任何后果。

Freddie Gray 案,无辜黑人被非法逮捕后死亡,全部六名警察均被控诉,他们的族裔是三。黑。三。白。

Walter Scott 案,无辜黑人被白。人。警官打死,白人警官被大陪审团控诉,罪名是谋杀,如庭审判决成功定罪,刑期是30年至终身监禁

Tamir Rice 案,白。人。警官的案子板上钉钉地要上大陪审团

high profile police shooting就剩brown和garner案没通过大陪审团,这样的决定是有充足的法理理由的,具体为什么请看下面的长答案。

_(:з」∠)_ 哦先放个大招,http://archive.sltrib.com/story.php?ref=/sltrib/news/58472404-78/taylor-cruz-hands-gill.html.csp  你们看这个案子里黑人警察打死没有武装的白人也没被告呀,这个事件油管上还有完整的身体摄像机录像,打了人之后没有抢救先铐上手铐,然后找不到武器。所以你们看,这种案子警察判不判跟种族关联并不大。

刚才说到哪里了?说到梁警官的案子跟其他案子不太一样。

为什么呢?因为梁警官是没有看到嫌疑人就开枪了。

这为什么不好呢?因为警察走在街上,楼道里,或者哪怕在自己的车里或者家里,都不应该听到一点响动就往传来响动的地方开枪~

什么?你问为什么不应该?我建议你读完小学再来上知乎。

所以梁警官他,犯了作为警察不应该犯的错误,然后运气不好,弄死了个人。

如果没死人,那么确实是执勤过程中不慎击发佩枪,写个检讨等处分就行了。可是死了个人,总得负责吧?

什么?你们说,谁管死了个黑人啊,华人要争权!

那么请问你们争的是什么权?犯了罪不被问罪的权利?你们确定?

AUV,说了两句枪一定是扣扳机才开火就有人说我不懂逻辑链与程序合理。

来来来,我们一起来温习一下纽约州所采用的Model Penal Code:
A person acts recklessly if he is aware of a substantial risk that a certain result will occur as a result of his actions. The risk must be substantial enough that the action represents a gross deviation from what a reasonable law abiding person would do.
1. 梁警官通过训练知道,在狭窄的楼道里听到动静之后往那个方向开枪,有substantial risk会打死身份不明的人。
(最高票的答主专门来这里说“在狭窄的楼道里听到动静之后往那个方向开枪”是控方庭审后期提出的理论。然而事实是,梁警官的证言是听到响动有些紧张然后枪“just went off"神奇地自己开了。根据那把枪在那个情况下只有扣扳机才会开枪这一物理上的事实,梁警官就是在狭窄的楼道里听到动静之后往那个方向开枪了)
2. 梁警官开枪了。
3. 梁警官was aware of a substantial risk and acted recklessly by discharging his firearm in the stairwell.
4. 从绝大多数在楼道里巡逻的警察都没在没看到人影的时候就开枪把无罪百姓打死可以看出,梁警官的行为属于gross deviation from what a reasonable law abiding person would do.

至于程序合理,这个案子程序哪里不合理了?这么high profile的案子在纽约garner案检察官已经搞砸一次的情况下还会再搞砸吗?

再说一遍,Brown 案和Garner 案虽然有处理不当的地方但是大陪审团没有犯错,想知道为什么的同学请往下读,我还写了关于很多其他案子的介绍哦。
---------------------------------------------原来的答案在下面------------------------------------------------

读了不少答案,发现很多法律人士都把注意力放在了政治问题上。

为什么啊?而且好些例子举的根本不对啊。。

爱学习却还没有时间了解美国刑法的孩子们看过来。读过JD的大佬们请帮忙挑错。

很多人都认识到,梁警官被判刑,司法上是很合理的。但是白人警官执法过程中造成疑犯死亡不被判刑真的完全是政治博弈的结果吗?

美国刑法有一些特征。

第一个大家可能都听说过,美国刑法很多环节的设计原则是“宁可放过三千,也不错杀一个。” (虽然还是错杀了不少吧)
第二个是被告人犯案时的主观认知(mens rea)非常重要,可成立的罪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
第三个就是,美国是英美法系中唯一一个还在采用大陪审团(Grand Jury)的国家。

我们从大陪审团说起,简称就叫GJ吧。一般来说,GJ由23人或以上的公民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证据判定是否有“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相信嫌疑人确实进行了公诉人控诉的犯罪,然后颁布起诉状。GJ这玩意有很多毛病,英国和美国一半的州已经淘汰了,而纽约还没有。具体是什么毛病呢?人们觉得GJ太容易授权起诉状了。首先,GJ集会的时候被告人不能在场为自己辩护。其次,GJ基本都是检察官,也就是代表政府告被告的律师主导的。并且GJ的构成人员不一定是被告人社区里来的,因为GJ和小陪审团(Petit Jury)不同,要处理的案子很多,一般召集一次要连着看看很多案子,所以实际不可能从每个被告人的社区里选GJ成员,对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形以及其他的客观情况可能没有切实体会。总之,理论上来说,只要检察院乐意付出努力,基本都能拿到起诉状。

这意味着什么?首先,梁警官的案子过了GJ实在是太正常了。其次,Brown和Garner案(白人警察执法造成黑人疑犯死亡)连GJ都没过非常的奇怪。实际上我觉得Brown和Garner案的检察官没有把案子推过GJ实在是太失败了。搞庭审就能让大众了解很多未解答的问题,而且在Nancy Grace这种人的帮助下还能分裂分裂大众意见。你看现在好了吧,奥巴马派人来专门作报告都没人信。

这就引出了美国刑法的另一个特征,对主观认知的重视,这里就叫MR吧。美国刑法的MR分四种,Purpose, Knowledge, Recklessness 和 Negligence,量刑是递减的。梁警官的案子无非就是后两者之间的问题。一个是明知有很大风险的情况下犯了事,一个是本应知道有很大风险的情况下犯了事。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美国南方农村出身的傻丫头想烧一个房子,她知道房子里有人,她因为从小接收到的教育坚信只要把盐越过肩膀洒向身后就能给目标单位上薄葬(防止对方死亡)。她不想杀人,所以撒了把盐,然后连房子带人烧了个精光,这种情况下她关于杀人的主观认知是负罪最轻的Negligence。而梁警官最后被判定的MR则是倒数第二(或者正数第三if you are a glass half empty person)的Recklessness,即便他的实际行为(Actus Reus) 看起来并不是故意的。

这件事里大家觉得最不公正的地方就是梁警官声称武器走火,而且子弹是从墙上弹到被害人身上的,怎么他被判刑了,Brown和Garner案里的警察连法庭都没上呢?关键的事实有两个。第一,梁警官的武器开火时他眼前一片漆黑,什么都看不见,而Brown和Garner案里警察都是能看见被害人的。这意味着Brown和Garner案里的警察只要在报告里面写上,对方又粗又黑,我为自己和同事的安全感到担忧,在庭审里就可以有很大的胜算。为什么?再牛的律师也不能完美重现案发现场,而美国刑法要求只有在事实证据不允许对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进行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定罪。

在这美国司法体系最严格的判别要求下想要证明一个警官面对嫌犯时心里做出的判断100%是不合理的有多难可想而知。顺带一提Brown案没过GJ个人推断是因为GJ成员不了解当地犯罪气候,证人口供有冲突,以及法医鉴定Brown中枪时是在向警察移动的(背后中弹是谣言,子弹进入身体的角度轻微向下,极有可能是因为Brown向警察冲刺导致入射角向下)。而Garner案不知道现场录像有没有被当作证据呈堂,不过Garner拘捕应该是板上钉钉的,接下来警察报告里把400磅黑人的危险之处写出花来就行了。

总之,梁警官案跟这两个案子不同。

有点跑题了。

梁警官案的检方非常聪明,请所有陪审团成员来扣梁警官佩枪的扳机,让他们知道这枪的扳机不是受到惊吓就能不小心扣动的,还不忘补刀说他的手指不应该在没有辨明是否有危险的情况下就扣在扳机上。” 所以走火说基本是没有陪审团成员买账的。

那么法庭上呈现的事实就是在一片漆黑又犯罪频发的公共住房里,相关训练和经验都不怎么充足的梁警官听到可疑的声音时候不知道为什么开了一枪,然后被害者彩票中奖,出于害怕往楼下跑的过程中倒下,然后梁警官还在找他的子弹,他的同僚出庭作证说他更担心自己因为无端开火被警局问罪。

梁警官的律师应该在庭上应该既没有给出武器走火的合法解释也没有成功地把锅丢给不给犯罪高发的公共住房楼道装灯的市政和明知道这种情况每天都有却不多花经费训练警员的NYPD。陪审团的人都说,我会为梁警官祈祷,但是我觉得他应该负责。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猪队友不可有,律师要找好律师。

那些往政治上扯的答案有一些道理,但是我觉得政治在这件事里所占的比重并不是很大。最重要的一点是,美国的检察官是有向法官推荐量刑和裁定罪名的自由的。如果检察官忙,那么他可能就会更愿意进行辩控交易,如果他不喜欢被告,那就可能推荐量刑重一些。这一自由当然有很多弊病,但是它保证了在有限的资源下检察官办事的效率。结果就是,梁警官是最近为数不多的司法上可以判刑的打死无罪平民的警察(虽然死者有24宗前科吧。。不过他被打死的时候确实是没有违法行为),政治上有理由希望看到他被判重一点的刑以息民愤。因此检方在多方博弈的结果下可能不愿意让他plead down,这完全有可能。但同样有可能的是,这样的高关注度案件导致政府比较重视,给检方的资源比较多,因此检方能够以他们认为最公正的角度去控诉并且有效地获得判决。可实际上民众并不真正懂得司法的道理,结果这件事情上黑人只想着警察打死赤手空拳的少数族裔就该判刑,华人只想着白人干这种事就没判啊卧槽双标。所以梁警官判刑了,黑人们爽了,华人们上街了,而这一切是为了什么,没几个人愿意去了解。

有人提到Vincent Chin的案子,这就是辩控交易的典型。检方一定是设想了一下在法庭上争取second degree murder的难度,然后参考了手头的资源,认为就算出庭也有可能只拿到manslaughter,于是直接放弃了。顺带一提Vincent Chin的家人后来试图以侵犯人权的罪名起诉两个犯人并成功给一个人判了25年,结果那人的律师钻了初审庭审的空子成功争取到了重审,最后还是没判刑。值得欣慰的是Chin的家人最后拿到了四百多万美金的民事诉讼赔偿,在80年代也算不错了。美国刑法定罪失败还是可以进行民事诉讼并取胜的,因为民事诉讼的判决标准比较低,只需要有优势证据证明诉讼理由成立就行了。反之,刑事定罪了民事诉讼就基本一定会成功。

话说回来,为什么有人说梁警官没有mens rea?为什么有人拿陈旺案这种发生在一个没有shopkeeper's privilege 但又想要它的国家的案子说事?人家加拿大的华人群体让他们的议员们注意到了一个南方邻居早就用起来了的好办法,所以被放上政治议程最终改革了。梁警官案你想改啥?mens rea的标准?陪审团的选取方式?警察不乱开枪的原则?大陪审团的问题并非此案独有,而改成preliminary hearing这个案子照样上法庭。

我觉得最后顶多就是让NYPD多配发一些手电筒。

顺带一提上诉多半是没有用的,因为这个案子的争议主要是事实争议,在初审法院没有犯错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被remand重判。如果真的很希望梁警官的案子被重审,那么只能寄希望于法官和DA错误指导陪审团这种最常见的错误上。可能性不是零,但是重审的结果如何又是另一回事了。

華人社群不團結起來爭取話語權,華人地位只會越來越低。那些黑人疑犯殺人放火尚且理直氣壯埋怨社會把黑人angel變成罪犯,華人警官這個明顯是意外的案子,為甚麼要作為政治正確的犧牲品?!

这种论调越看越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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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如果我是辩方律师一定很烦恼。第一我无法扭曲物理法则发明出梁警官佩枪开火的合法解释。第二无辜黑人被杀本身就是吸引全国瞩目的案子,控方资源充足而且不乐意辩控交易。第三我没法证明梁警官18个月的警察生涯中神奇地没有接受过不要乱向黑暗中开枪的训练,同时也没办法证明他这18个月里奇迹般地没有过在类似的楼道里执法的经验。

看了最新的发展,梁警官的律师上诉主要的申诉是认为检方让陪审团扣梁警官佩枪的扳机是不应当被允许的。其次,检方的最终陈述里说那颗子弹是梁警官瞄准并射失的结果,这一声明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可能对陪审团造成了不当的影响。

- - 感觉检方用力过猛了。不过从事实来看还是不看好重判的机会和结果,因为jury是100%受到过只根据事实证据做判断这一法官指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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