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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是不是法官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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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17: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民主、共和、宪政的区别和关系。看我转的详细科普贴。
http://d2bay.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349&extra=page%3D1
可以说,虽然三者有区别,有不同侧重点,在现代民主国家里,三者已经密不可分,互为保障,不再对立,而成为统一。

法治是宪政的要求。光说法治,还是有歧义,到底是统治者用法律治国?还是法律治理国家包括统治者?也就是统治者和法律谁更大的问题。
中共也讲依法治国,但是是指前者,中共比法更大。宪政要求的法治是后者,法律比统治者更大。

美国的法治讲司法独立。但是司法独立是不是独裁?不是,为什么?看权力的来源,大法官的权力来自总统任命,而总统的权力又来自民主选举。
法官如何任命,各州法律不同。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某些州是议会任命,某些州是州长任命,某些州的大法官是由民主选举的。
民众选举政府官员行使权力,是代议制民主,是间接民主。而政府官员任命法官,则是间接的间接,进一步的间接代议制民主。
民主的弊端在于多数人暴政,直接民主会造成这个弊端。代议制民主本身就是抗衡这个弊端。而两步的间接就离这个弊端更遥远了。

所以,制衡多数人暴政的方法是间接民主,而不是独裁。
独裁是什么?权力来自于世袭或者僭主夺权。它真是制衡民主的良药吗?不是,因为你对独裁无法控制。哪怕是99%的国民对独裁者不满,在制度内一样无可奈何,除非暴动起义打破制度。
美国的大法官,你是可以间接控制的。比如现在闹得很火的Scalia逝世谁来继位?你要是对最高法院不满,那么就通过投票,选参议员和下一任总统,靠总统和参议院来控制法官提名人选。
很典型的是Iowa,他们在2009年就判决通过了同性婚姻。对于一个宗教信仰浓厚的州,这是非常非常超前时代的。于是2010年选举中,3个大法官都被选民选下去了。(Iowa的法官是选民直选)
联邦大法官虽然不是选民直选,但是联邦大法官要是明显不靠谱,是可以被议会弹劾的。
因此,美国的法官判决,和民意是有一定相关性的(虽然不是100%的决定性)。
如果大多数民意都认为法律不公,最后改变的必然是法律。还是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例子,你以为真是5个大法官决定的吗?
其实最根本的原因是,现在民意支持度达到60%,再加上14修正案的法理支持,在判决之前,判决结果就已经是十拿九稳了。

如果法官可以独裁,那么它和宪政法治是相违背的,因为法官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无人可以控制,法律治不了法官违法。
法治之所以能做到法律大于任何人(包括法官),恰恰是因为法官受到制衡,权力分散,立法者没有解释权,司法者有解释权没有立法权。
立法者受选民控制,司法者会被立法者弹劾,所以没有人的权力可以大到凌驾于法律之上。

然后,陪审团到底是不是无知群众?不是。陪审团确实是为了保证普通人视角,但是绝不是法盲。
你要是经过一次jury duty就会知道,陪审员选定以后,要进入程序之前,要经过简短的培训,由法官介绍和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
像lczlcz这种认为从楼上扔电视机意外砸死路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法盲,如果进入了程序,培训会告诉你,你是不对的,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你观念要改。
如果光是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法盲都可以只凭良知断案,那么我们需要立法干嘛呢?这么多法条都是当摆设的吗?要知道很多法条都是不符合公众的“常识”的。
陪审员的自由心证是有范围的,只有在白纸黑字的法条之外,在有限的范围内自由心证。


最后说,亚裔这次游行会不会影响判决?不会。不管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更广大的民意上,这次游行的诉求都是违背的。
尽管看买买提的大多数民意都是支持liang,但是放在美国更广大的民意上,亚裔的这种诉求根本不受支持。看看网上的评论就知道了,遭人吐槽无数。

至于为什么以前白人警察无罪,liang就有罪?自己去看看Ferguson和Eric Garner的案例的细节。Ferguson那个是黑人企图夺枪袭警。Eric Garner有拒捕动作。
Chicago的那次,黑人手中拿刀而且不听劝告。这些案例,妥妥的就是警察无罪的证据。Eric Garner那个算是有点stretch,但怎么说还在可以辩护的范围内。
liang这次,你怎么stretch也stretch不到无罪的范围之内。是不是真的白人开枪都无罪?不是,证据确凿的案例里面,白人警察无理开枪的,都抓起来坐牢了。我以前在这里就贴过一个。
网上群起激愤的这些人,有几个人去读了案件的详细证据,来龙去脉?还是听了几个大概的传闻就在瞎嚷嚷?

 楼主| 发表于 2016-2-26 22: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的wikipedia: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6%B2%BB

法治與民主[编辑]
参见:民主
法治原則要求法律對政府權力與對人民具有普遍拘束力,要求政府權力與人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因為如果不是透過民主機制所制定的法律,往往淪為政府對人民的統治和壓迫工具,不能有效拘束政府權力,這並不符合完整、正確的法治。因此民主也可說是法治的必要前提和實質內涵之一。
民主制度的具體表現之一是在人民能直接或間接(透過民選的議員、代表)制定各種法律,如果法律不被尊重或遵守(特別是不被政府所尊重或遵守),民主制度也形同虛設。因此民主制度的內涵也包含了落實法治原則。
法治对民主的保障与人权一样是通过实质法治体现的。狭义法治并不包括民主内涵。
就民主制度而言,法治是使民主制度能發生實際效力的方法。


法治与法管[编辑]
参见:法管
法管 (英语:rule by law),又称为以法管治、依法治国或法律工具主义,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法管和法治 (英语:rule of law)不是同一个概念。与法治相比,法管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是法律工具主义。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管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人治的信念。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律上。
法管是指當權者透過法律治理國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並且受該等法律拘束。因此法治和法管最大的區別,並不在於法律是否拘束人民(因在這兩個情況下,法律都對人民有普遍拘束力),而是在於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內涵,不單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與法管難以區分。
只有法管而没有法治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9]
发表于 2016-2-28 11: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判得不冤。如果说真的不公,也应该是立法不公而非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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